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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2021-11-10 建造师 521 作者:考证青年

征求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关于对《天津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经广泛调研和专家论证,确定《天津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以下简称“配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按照要求进行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

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力争实现我市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2035年,力争实现我市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较为科学完善的技能工人配备体系。(配备标准详见附表)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按照“谁用人,谁培训;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根据自身条件和项目特点组织现场技能工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推动技能培训与现场施工相互促进。有条件的企业可建设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为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创造条件。逐渐建立健全以施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二)逐步优化配备标准。根据我市工程建设管理和建筑工人技能实际水平情况,围绕工作目标及项目类型、规模和实施阶段,在推动过程中不断优化相应的配备标准。逐步提高我市中、高级技能工人在所有技能工人中的占比。

(三)创新人员培养方式。鼓励通过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模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鼓励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积极探索信息网络技术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应用。相关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合理设置专业课程、配备师资力量,突出实操实训,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产教融合、定向培训等方式,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四)加强信息数据共享。不断完善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及工地人员管理系统,增加达标考核功能,加强与人力社保相关部门人才评价管理信息共享,及时记录分析建筑工人技能认定、工资薪酬、用工评价等情况,推动企业发布建筑工人市场化价格等信息。

(五)推动等级待遇挂钩。引导建筑企业合理确定技能工人薪酬标准;鼓励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逐步提高技能人才特别是高级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推动技能等级证书与岗位聘任、职务职级,工资待遇及积分落户挂钩;加大引进外地优秀高技能人才力度,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技能工人配备的重要性,强化部门协作,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市场、现场两场联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检查手册,将配备达标情况纳入在建项目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动态开展日常巡查和随机检查,不满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二)发挥行业组织积极作用。引导建筑企业广泛参与技能培训,拓宽建筑工人成长渠道,建立建筑工人培养产业协作机制,搭建用工信息服务平台,助力各类建筑企业尤其是中小建筑企业的发展,促进行业地域性人才交流。

(三)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各类建筑企业及施工现场职业技能培训宣讲工作,弘扬工匠精神,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有能力的技术人才参加各级职业技能大赛。对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及技能大赛获胜的人才,选树优秀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四)创新激励机制。将配备达标情况纳入本地区行业质量安全评优评先以及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评价体系,推动形成现场决定市场的良性环境。建立定期的公示、通报机制,对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对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领先全市平均水平的单位,记入信用平台并予以加分。

本标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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