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考了!2021年消防工程师考试违纪处理通报,成绩无效处理,记入诚信档案库5年!
2021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于上周刚结束,大家都沉浸在考后估分、等待成绩的时候,陕西考试网发布一则《关于2021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陕西考区违纪违规公告》,2名考生被通报,当次或全科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涉及主要违纪行为: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以下是原文公告内容:
2021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陕西考区违纪违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经核实有关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事实后研究,拟对参加2021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陕西考区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作相应处理。此公告涉及的违纪违规应试人员,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根据有关规定向省人事考试中心书面提交复核申请,提出申辩,逾期不再受理。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考试出现哪些行为,会导致成绩无效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 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 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消防、建造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作弊、代考、替考,属犯罪!
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3、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获取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5、自9月4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cpta.com.cn/topic/758.html